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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河北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河北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河北省个协。
英文名称为:Individual Labourer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英文缩写为:ILAHP
第二条 河北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由全省城乡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是经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个体经济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责,培育、引导、支持和促进个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享有独立社团法人的权利,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接受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指导,负责指导各省辖市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 河北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住所在石家庄市裕华东路216号。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范围是: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调查研究个体经济发展状况,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发展个体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
(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与个体劳动者的沟通和联系,指导个体劳动者建立健全党、团、工、妇等组织,引导、帮助个体劳动者进行自我管理;
(四)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反映个体劳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五)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六)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称评定工作;
(七)兴办劳动者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向社会宣传个体劳动者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表彰先进,根据法律和有关组织章程的规定,向人大、政协等机构和组织推介代表和委员。组织个体经营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九)开展对外交往,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十)指导各省辖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含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二)开展其他有利于个体经济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经河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拥护本会章程,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河北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各省辖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协会办事机构审定;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福利;
(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金、信息、技术、人才、培训、维权等项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所在协会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常务理事等的产生须经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由代表大会审议的突发情况、特殊问题,由其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待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并追补审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对协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四)选举确认常务理事;
(五)审批会员,增补理事;
(六)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进行管理, 委任有关负责人选;
(七)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九)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接受国内外企业和友好人士对发展个体经济的捐赠;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年龄、任期等参照国家社团管理条例执行。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其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比例提取或拨付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河北省工商局核拨的常设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及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会员费应用于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及社会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一)事业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
(二)会议费:社会团体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表彰会、工作会等。
(三)办公费:社会团体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通讯、差旅、设备购置、维修、租用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缴团体会员会费等。
(四)印刷费: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
(五)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社会统筹退休金;所聘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等项开支。
(六)其他合法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自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4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